加拉太書

第三章

一. V.1~5

1. 為何保羅稱加拉太人是 “無知的” ? 我們受何儆戒 ?

無知的意思是屬靈感覺遲鈍,沒有分辨力,所以容易被異端邪說所迷惑。加

拉太人接受了猶太主義者的說法而信心動搖,離開真道。

今天世上也有傳異端的人,如耶和華見證人,摩門教徒,安息日會的人也在到

處迷惑神的兒女。我們要在認識神的真道上裝備自己。切記: “無知就被擄” !

2. “活畫” 是公開描繪或宣示。基督的十字架已經把福音(得救的真理)明白地宣示在

眼前。

3. 加拉太人重生得救,領受聖靈(內住的聖靈),並經歷聖靈的大能,都是因相信、

接受耶穌基督釘十字架,而不是因遵行律法。

4. “靠聖靈入門”: 指得著聖靈的重生與內住而開始基督徒的生活。

“靠肉體成全”: 指靠著天然的力量努力遵行律法,而想達到完全。就是以肉體的

行為來代替聖靈的工作。

5. 你的基督徒生活和事奉是仰望神的恩典、憑著信心、讓聖靈自由作工在你身上,還是靠你肉身的行為和力量來努力作神的工 ?

6. 基督的福音是恩典的福音。“恩典”、“信心”、“聖靈” 是基督的福音之三根柱石。

二. V.6~14

1. “亞伯拉罕信神” : 信神所是的及神給他的應許。

“這就算為他的義” : 他被神認為與神有對的關係。在神面前有對的地位。這就是 “稱義” 的意思。這句話是引自創世紀十五章六節。

2. 外邦人如何能成為亞伯拉罕的子孫(屬靈的兒女) ?

a. 神藉著聖經的記載豫言萬國(外邦人)也要因信得著神應許給亞伯拉罕及其後裔

(包括猶太人及外邦人)的救恩之福。 (參創十二3)

b. 以信心作他生活原則的人,就是因著信耶穌來到神面前的人都被稱為亞伯拉罕屬

靈的兒女。

3. “以行律法為本的” 就是那些靠自己來遵行神的律法而想討神歡喜的人。

為何他們都是被咒詛的 ?

因為人憑著自己不能守全律法。在律法面前,人常感到無能為力。神定規犯了一

條律法就要被咒詛。(申二十七:26,雅二:10~11)

4. 基督如何將律法的咒詛變成我們的祝福 ?

a. 基督在十字架上為我們成了咒詛(申二十一:23) ,就救贖我們脫離了律法的咒詛。

b. 我們藉著相信、接受基督耶穌的救贖之恩,不但脫離律法的咒詛,也得著亞伯拉罕因信稱義所得著應許之福,就是所應許的聖靈。

三. V.15~22

1. “文約” 就是約,合同,契約,遺囑。

2. 人的約既立定,就不能廢棄、更改或增減。

3. 神向亞伯拉罕和他的子孫(指一位,就是基督)所立的是應許的約,是以神的應許為根基的。神是守約施慈愛的神,祂所立定的約絕不會更改或廢棄。這應許之約的受約者是誰 ?

亞伯拉罕和基督。亞伯拉罕承受了神的應許(創十七:7)而他所有的子孫(指因信稱義

的人)與他同作後嗣(就是承受產業的人) 。這是等基督來到,才實現了神所應許我

們一切屬靈的祝福。

“產業” 包括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一切屬靈的福分。

4. 在亞伯拉罕承受應許之約四百三十年之後才有西乃山下神向以色列人頒佈律法的事(參出十二:40~41,十九:1~6) ,應許在前,律法在後,律法不能廢棄或破壞應許。

5. “律法是為過犯添上的” 是什麼意思 ?

未有律法之先,人人都犯罪而不知何為罪,神按著祂的聖潔、公義、良善給人頒

下律法,在律法之下,沒有人敢說自己無罪過,律法本是叫人知道自己有罪(羅

三:20)而不能叫人不犯罪。

6. “那蒙應許的子孫” : 指基督。只有等基督來到,才能對付人的罪惡與過犯。

7. 應許是神親自賜給亞伯拉罕的,而律法是藉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這裡的”中保”是指摩西。神在西乃山傳十誡時,摩西是神與以色列民之間的中保(中間人)(出三十一: 8) 。

8. 律法之約既經中保設立的,中保在兩面中間作協調,神與人雙方都要守約。人破壞了約,約就失效。但應許之約乃是完全出於一面的,就是出於一位神,祂是信實的,這約是永不失效的。

四. V. 23~29

1. “這因信得救的理” 及 “那將來的真道” 都是指對耶穌基督的信心。

2. “訓蒙的師傅” 是指古希臘和羅馬家庭中負責督導孩童的奴僕。相當於今天的家庭教師或褓姆。把律法比作訓蒙的師傅是說律法只能管教人,卻不像基督能救人。

3. “披戴基督” 是說一個在基督裏的人在生活上要彰顯基督的榮美。

4. 我們因信得以在基督耶穌裏成為一個新人,神家裏的人,沒有種族、社會地位及性別之區分及歧視。在教會中我們不該有分門別類的事,在主裏要彼此相愛。